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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推荐评选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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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9-08-13
关于做好推荐评选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09〕17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审计局,省审计厅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评选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56号)精神,现就我省审计系统推荐评选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审计系统各单位和工作部门。
  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审计系统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审计署分配我省推荐评选表彰名额3名,其中,“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经研究决定,先进集体在设区市审计局和全省县级审计局中各推荐1个;先进工作者在设区市审计局或县级审计局推荐1名。省审计厅各部门和干部职工不参加评选。
    各设区市审计局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1个县级审计机关和1名先进工作者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在承担的各项审计工作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同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凝聚力,作风民主,团结和谐;拥有一支高素质、有战斗力的干部职工队伍;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
  4.严格遵守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近5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审计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立足本职,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发挥业务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审计工作中能够创新工作思路,讲究工作方法;
  3.在完成的各项审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审计机关、相关部门的好评,近年来年度考核多次被评为优秀等次;
  4.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审定。对拟推荐的对象,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单位和简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计署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的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分别填写《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2)和《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规格为16开纸;同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一式5份,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规格为A4纸;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正面半身彩色免冠照片5张。以上材料均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审批表和征求意见表可以到审计署门户网站“审计工作通告”栏目下载,网址为:www.audit.gov.cn。推荐审批表、公示证明、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7月10日前报江西省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方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按照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联合成立江西省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设区市要相应地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做好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单位:省审计厅人事处
  联 系 人:项志锋  饶丽芬  熊晓蕾
  联系电话:0791-6692154  6386265   6692107
  传    真:0791-6823311
  电子邮箱:XL22066@126.com
  通信地址:南昌市中山北路470号
  邮政编码:330009

  附件:1.江西省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5.推荐全国审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6.推荐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征求意见表附件1-6电子文档.doc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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