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义务”与“职责”,推进了“监督”与“被监督”工作程序的公开透明化。对于加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正确认识《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真正意义和作用,自觉接受监督。
要自觉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新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由此得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最终“决定权”。这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可以随时纠正和减少下级审计机关在下达审计决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各地审计机关应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接受上级的监督。在各种监督形式中,上级审计机关监督最直接也最为关键。对下级审计机关而言,应营造一种敢于接受上级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监督的良好氛围。
要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新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在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监督的同时,审计机关也必须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各地审计机关应在知法守法方面当好表率,带头维护《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权威,正确处理被审计单位“申诉”和政府“裁决”的关系,牢固树立审计也受法律约束的意识,自觉在《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不断规范和约束审计的言行。
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新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审计结果公布的范围,即“以公布为原则、以不公布为例外”,这就是审计结果要接受全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审计要始终牢记审计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落实《条例》要求,以群众满意为第一选择,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做到及时公开、快速透明;对正常审计的结果,按正常规定向社会公布,随时接受群众监督与评判;积极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接受和满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表达,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主动地接受新闻媒体的不同意见,正确对待一些“负面新闻”反映的问题,努力把审计结果公开变成推动和改进审计工作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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